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

2024-05 第16期  瀏覽人次:2558
關於本期

本期共有兩篇精采的主題文章,第一篇為「關於涉及年代較久遠之案件的審議:韓國、美國及立陶宛的經驗」,在處理疑似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時,不同國家基於其法律規範和科學研究政策存在著差異,因此處理程序也會略有不同。本文作者透過諮詢來自韓國、美國和立陶宛的三位專家,彙整了國外處理涉及較早期案件時的做法與審議過程中的重要原則。希冀國外學者的分享能夠為國內學術界和機構提供參考。第二篇「期刊開放同儕評閱(OPR)& 生成式 AI 著作權之專題講座紀實」則記錄本中心於 2024 年 4 至 5 月舉辦之講座精彩內容及簡報下載。第二部分「中心新訊」回顧本季 AREE 更新內容,包括新增「留意掠奪性期刊及會議」資源、新增 1 門數位課程與 2 套主題課程(表)、上架 6 集 Podcast 廣播節目、新增學術倫理教學簡報下載,新訊請點此查看

主題文章


三、立陶宛

立陶宛KazimierasSimonavicius University副校長Dr. Loreta Tauginienė是該國推廣學術倫理的代表人物,也是本次的諮詢對象之一。由於立陶宛是歐盟27個成員國之一,因此某種程度也代表歐盟國家處理學術倫理案件的基本立場與方法。

Dr. Tauginienė根據自身在立陶宛審議疑似不當研究行為案件的經驗表示,對於年代久遠的案件,除非被檢舉者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訂立了明確的追究期限規定,否則所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原則上都應該接受調查。她建議負責審議案件的委員會,應該明確地向被檢舉者提出待澄清的問題,以及有待釐清的細節,並提供支持性的證據以闡明這些問題的背景。此外,委員會應給予被檢舉者提供證據的彈性形式(如電郵、實驗紀錄等),而不是僅要求特定類型的證據才能被接受或認可。

Dr. Tauginienė並指出,當疑似案件被通報給學術研究機構後,不論案件行為發生的年代,校方原則上都會進行以下五個步驟:

  1. 確保檢舉者所提供的證據為真,因為有時檢舉者會為了誹謗當事人(被檢舉者)而提供虛假的證據;
  2. 一旦所提供的證據被證實為真,校方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舉者,並聲明他(們)的權利;
  3. 若涉及抄襲相關情節,校方將會針對有疑義的著作進行相似度對比,並審慎評估該案件所涉的態樣究竟是屬於抄襲,或是不當作者列名(unethical authorship);
  4. 蒐集額外的官方證據,例如:適用的法規、倫理守則、期刊政策等,以及;
  5. 聽取其他人的意見,包括學生、實驗室或系所的員工等,或聘請專家提供獨立的審查意見。

Dr. Tauginienė強調,所有調查程序都應該保密,因此必須向所有參與案件審議的相關人士告知其保密義務,並讓他們瞭解對外揭露案件資訊所會面臨的後果。

她也提醒,鑒於部分被檢舉者可能委託律師代表自己並主張其權利,審議委員會務必嚴格遵循行政程序進行審理,以確保各方的權益和主張不受損害。



四、結語

本文介紹了美國、韓國和立陶宛在處理涉及年代較久遠之案件的學術倫理審議經驗和原則。美國的法規明確訂定了對不當研究行為的追究時效為六年,並設有三個例外情況,是全球唯一這麼做的國家。韓國雖然曾經有類似美國的規定,但在最新指引下,無論案件的發生時間,原則上都必須接受調查,但也有少數大學會沿用五年時效的舊規定。此外,韓國與立陶宛的專家都提到,由於現行規範沒有訂立追究時效,對於年代久遠的案件,負責審議的機構在實務上都應該受理並進行某種程度的調查,且幾乎沒有因時間因素而不受理案件的裁量空間。再者,即便考慮到行為發生當時的情況與規範,以及審議結果對學術界有無實益,機構在審理時,原則上都還是應該請被檢舉者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自身行為的正當性。這提醒了研究者,針對過去所有的研究,無論執行的年代,都要盡量保留完整的研究歷程紀錄,這不僅有助於推動研究成果的再現性,必要時也能促進案件審議的順利進行。

以上這些經驗和原則為國內處理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提供一些重要參考,希冀有助於提升審議流程的公正性,並確保學術界能實現研究誠信與倫理。



結語

大多數指導教授都是以專業、認真的態度在引導學生完成學位論文。他們所投入的心力難以用時間或工作量去量化,而是更注重於質的提升,例如協助學生克服研究上的瓶頸。儘管如此,根據共識會議與會者的實務經驗,仍建議指導教授應定期舉行實體或視訊研究會議,鼓勵師生公開討論研究進度與成果,並促進團隊成員相互瞭解彼此的研究內容,這麼做將有助於建立正向的合作氛圍。同時,指導教授也需要根據每位學生的個性、能力和研究進度,隨時調整指導策略,以維持良好的師生關係。

在學術研究機構的層面,為提升學位論文的品質,有必要加強指導教授對學生論文指導的責任感。具體而言,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評估雙指導教授制度的可行性,以提升學生接受優質指導的機會,同時雙重把關論文品質;各系所應訂定指導教授每學期可指導的學生數量,以確保指導的品質,並避免指導過多學生的情況發生。

指導學位論文是指導教授不可推卸的責任。唯有在師生間建立互信、互助的關係,才能實現師生合作研究的雙贏局面。教師可以藉助學生的研究能力執行研究計畫並發表論文,而學生則能因為得到優質的指導而完成學位論文並取得學位。最重要的是,雙方都必須秉持學術倫理的精神,堅持嚴謹、負責任的學術研究,這樣才能共同為知識的發展與進步做出可信、值得讚揚和應用的貢獻。


註:本文內容取自「各領域指導教授對學生論文指導之方式共識會議」的會中討論,完整版內容及與會者名單請以「臺灣學術倫理教育學會」所公告之會議結論為準。



五、延伸閱讀


周倩、潘璿安、薛美蓮(2018)。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是否應有追究時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21,2-9。https://ethics.moe.edu.tw/resource/epaper/redirect/?pid=21

42 CFR §93.105 TimeLimitations. (n.d.).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42/chapter-I/subchapter-H/part-93/subpart-A/section-93.105




關於本文

本文作者:潘璿安助理研究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聲  明:本文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主管機關立場。

誌  謝:感謝周倩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副校長)針對本文給予寶貴的修正建議。

文字編輯:詹韻蓉計畫助理管理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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