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
本期共有兩篇精采的主題文章,第一篇為「關於涉及年代較久遠之案件的審議:韓國、美國及立陶宛的經驗」,在處理疑似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時,不同國家基於其法律規範和科學研究政策存在著差異,因此處理程序也會略有不同。本文作者透過諮詢來自韓國、美國和立陶宛的三位專家,彙整了國外處理涉及較早期案件時的做法與審議過程中的重要原則。希冀國外學者的分享能夠為國內學術界和機構提供參考。第二篇「期刊開放同儕評閱(OPR)& 生成式 AI 著作權之專題講座紀實」則記錄本中心於 2024 年 4 至 5 月舉辦之講座精彩內容及簡報下載。第二部分「中心新訊」回顧本季 AREE 更新內容,包括新增「留意掠奪性期刊及會議」資源、新增 1 門數位課程與 2 套主題課程(表)、上架 6 集 Podcast 廣播節目、新增學術倫理教學簡報下載,新訊請點此查看。
主題文章(一):關於涉及年代較久遠之案件的審議:韓國、美國及立陶宛的經驗
不同國家在處理疑似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時,基於各國法律規範與科學研究政策的差異,其處理流程存在著些許不同。其中,一個明顯的差異在於對於涉及較早時期的案件是否予以審議。換言之,當機構內的學術倫理專責單位接獲事發在十年以上(甚至更早時期)之疑似不當研究行為的通報時,是否應該受理並展開審議,各國之考量與處理方式有所不同。而美國的相關規範則又更為特殊。鑒於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有時會收到涉及年代久遠之疑似學術倫理違規案件的通報,本文作者透過電子郵件向三位來自不同國家的學術倫理專家,諮詢該國審議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的重要原則,以及如何處理年代久遠的案件。作者整合了三位專家的見解,並撰寫本文與國內學術界分享。
一、美國
國際間對於事發在過去的不當研究行為,是否訂有法律上的追究時效期?事實上,全世界目前僅美國有針對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訂有追究期限。
本次諮詢的美國專家是Dr. Susan Garfinkel,她是俄亥俄州立大學研究合規辦公室的副主任(Office of ResearchCompliance,The Ohio StateUniversity)。Dr. Garfinkel表示,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and Human Services,簡稱衛服部)的法規「42 CFR §93.105 Time Limitations」明確規定了對於不當研究行為的追究期為六年。換言之,主管學術倫理的單位依法僅需要處理事發在六年內的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然而,這六年時效存在三個例外情況。首先是「繼續使用例外(Subsequent UseException),其詳情稍後解釋。第二個是「公共健康或安全之例外」(Health or Safety ofthe Public Exception),即若被檢舉的案件被認定對公眾健康或安全有重大負面影響,則該案不受六年時效的限制,依法都必須進行審議。第三個是「祖父例外」(“Grandfather” Exception),指的是衛服部或學術研究機構在法規42 CFR §93.105生效前(即2005年6月16日前)已接獲的檢舉案件,也不受六年的時效限制。
關於「繼續使用例外」,指的是被檢舉者(亦稱為被通報者或被調查人)所涉及的疑似不當研究行為,雖然事發時間已超過六年,但在過去六年內曾繼續被自己引用、重製,或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並對被檢舉者帶來一些利益時,該案將不適用於六年的時效限制,也就是依法仍必須進行審議。舉例而言,假設一篇於十年前(2014年)發表於研討會的論文,在今年(2024年)被檢舉可能存在不當行為(如抄襲、造假或變造),且被檢舉者在過去六年間曾經在自己的期刊論文或研究計畫書中引用過該研討會論文中的圖表,並因此獲得獎補助,這種情況就不受六年追究時效的限制;一旦有人通報該研討會論文疑似涉及不當研究行為,作者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就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啟動調查。
值得留意的是,Dr. Garfinkel強調,聯邦法規對於「不當研究行為」(research misconduct)的定義僅包括抄襲(plagiarism)、造假(fabrication)和變造(falsification)三種情形。因此,前述提及的「六年條款」僅適用於涉及這三項不當行為的案件。其他諸如自我抄襲、一稿多投,以及不當作者掛名等情況,並不受42 CFR §93.105所規範,因此無法以超過追究時效為由而不處理;發生在早期的這類案件是否受理與審議,原則上是交由學術研究機構自主判斷與決定。
最後,關於「42 CFR §93.105 Time Limitations」的更詳細說明,歡迎參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誠信電子報》第21期的內容,當中包括該期作者對美國六年追究時效的一些觀察與省思。
美國針對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訂有追蹤期限;韓國無論研究成果發表多久,若有必要,由公部門資助的研究都必須接受調查。
二、韓國
針對追究期的部分,韓國雖沒有類似的規定,但任職首爾教育大學(Seoul NationalUniversity of Education)的受訪韓國學者Dr. In Jae Lee指出,當韓國教育部於2007年2月頒布《教育部確保研究倫理指引》(Guidelines forSecuring Research Ethic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時,對於調查疑似不當研究行為的時效限制是從通報日起算的五年。然而,自2012年起,這個時效限制已被取消。換言之,根據現行的指引,無論研究成果發表的時間有多久,若有必要,由公部門資助的研究都必須接受調查。但即便如此,Dr. Lee表示有極少數大學仍在沿用五年時效的舊規定,也就是不對通報日起五年以上的案件再進行審議。
在案件審議的重要原則方面,Dr. Lee提到,韓國的大學在審議疑似不當研究行為案件時的審酌重點包括:(1)釐清被檢舉的行為在被檢舉者所屬的研究領域是否違反倫理或違規;(2)確認事發當時的學術倫理相關指引或規範;以及(3)評估被檢舉者的故意性,包含不當研究行為的次數和質量,以及被檢舉者從不當研究行為中獲得的利益等。
Dr. Lee依自身參與案件審議的經驗表示,他認為「事件發生的時間」在評估是否啟動調查程序的決策過程中扮演重要因素。對於年代久遠的事件,考慮到當時可能缺乏完備的學術倫理相關規範,以及當時的研究者對學術倫理的意識可能普遍較低的情況,調查結果對當前學術界能產生的實質意義可能不高。然而,一旦決定要對較早期的案件進行審議,他認為學術研究機構(即調查單位)應要求被檢舉者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其清白。例如,需要詳細說明是誰擇定論文主題、設計實驗、蒐集資料、分析資料,以及詮釋結果等,並提供具體證據支持這些工作(如實驗筆記、原始資料、會議紀錄等)。對於師生合作的研究,如果出現學術倫理疑義,則需要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例如:學生從指導教師那裡獲得了何種指導、這些指導如何具體展現在論文中,以及指導教授對學生學位論文的具體知識貢獻為何等。
根據韓國的審議經驗,我們深知學術倫理的規範會隨著年代而有不同(通常是越來越嚴格),所以在審議時,必須將情境回溯到疑似違反行為發生時的年代,引用當時適用的法規與規範,並考慮研究領域間的差異去處理。其次,研究者保留各式研究歷程檔案有其重要性及必要性。這不僅有助於提供完整的研究流程紀錄,亦能清楚辨識研究工作的分工,使我們在必要時能夠明確瞭解哪位研究人員應負責特定部分的研究內容與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