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
傳統的學位論文,其內容係研究生在指導教授指導下,根據論文寫作之格式撰寫而成的單一研究,稱為 Thesis-by-Monograph,而且其中內容幾乎沒有發表和出版過,本期主題文章將提出此類論文之利用型態,說明應如何利用,才符合《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之相關規定。第二部分「中心新訊」回顧本季 AREE 更新內容,包括:延長使用者帳號閒置鎖定天數、上架 1 本教育電子書、上架 2 集 Podcast 廣播節目、異動 6 門課程名稱、新增 9 門中英文課程、異動 6 個合作單位資訊,新訊請點此查看。
(四)指導教授將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
1.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指導教授是否可以將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依據《著作權法》,將視學位論文之著作人為學生或學生與指導教授,而有不同之答案。
一般而言,當學生是學位論文的著作人時,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教授基於研究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教授要將學生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引用篇幅須在合理範圍內,且必須引用學生學位論文,也就是依一般學術引註格式為之。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包括著作人之姓名。因此,指導教授要將學生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須以合理方式註明學生的姓名。
如果指導教授與學生皆是學位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40-1條第1項關於共同著作的利用規定,指導教授將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中,最好要獲得學生之同意。
2. 學術倫理規範之說明
依據《國科會學倫審議要點》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參考指引》(下稱《國科會研究計畫學倫指引》規定,指導教授將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須註明資料來源,以下詳細說明之。
《國科會研究計畫學倫指引》第2點特別指出,為防止審查人對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之原創性與重要性的誤判,指導教授若要將其指導學生學位論文之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中,就必須在該申請書清楚揭露或引註資料來源。再者,上述指引第3點指出,計畫主持人繳交研究計畫之進度報告或研究成果報告時,若該報告內容有利用到學生學位論文,須註明與執行計畫相關的情形。
另外須注意的是,有許多學術領域,學生會將指導教授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執行的資訊納入其博碩士論文中,故前述指引第5點進一步規定,學生之學位論文要納入指導教授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執行成果時,最好是在學位論文中也交代貢獻者,並註明國科會資助字樣,以避免有學術倫理之疑慮。
基於前述,將其概念以圖4表示。
圖4 指導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
圖之來源:作者自製
(五)指導教授將指導學位論文內容納入期刊(研討會)文章,而與學生成為該期刊(研討會)文章之共同作者
1.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指導教授將指導學位論文內容納入期刊(研討會)文章中,與學生成為該期刊(研討會)文章之共同作者,依《著作權法》規定,要符合共同作者之條件,且行使共同著作須獲得全體著作人同意。
從學位論文延伸成為新期刊(研討會)文章,若指導教授要與學生要成為共同作者,依《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指導教授對該文章有參與創作,且與學生之創作無法分開利用。
再者,依《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要行使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須經全體著作人的同意;而對該同意,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因此,指導教授與學生對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的行使,須經指導教授與學生的同意,始可為之,而對該同意,指導教授與學生若無正當理由,則不可以拒絕之。
2. 學術倫理規範之說明
指導教授將指導的學位論文內容納入期刊(研討會)文章,依據國科會規定,學生是否列為共同作者,視其貢獻程度而定;依據教育部規定,如果有涉及指導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要將學生列為作者之一,以下詳細說明之。
依據《學校學倫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換言之,如果這新期刊(研討會)論文主要是由學生學位論文改寫出來的,則學生必為作者(或之一)。
其次,依《國科會研究計畫學倫指引》第4點規定,計畫主持人發表計畫成果時(期刊論文或研討會等著作),若內容涉及其所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應視學生之貢獻程度,將其列為共同作者,或為適當之聲明。當學生的學位論文內容對於這新期刊論文或研討會文章,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則學生應為該期刊(研討會)論文之共同作者。
三、結論
總結而言,如果學位論文內容未曾發表過,除了用於獲取學位外,是可以再次利用的,利用的方式是可以改寫成專書、期刊(研討會)論文。但在利用時,指導教授的角色延伸為新著作之作者角色,需要特別考量。至於指導教授將所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放入研究計畫中,或作為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也有相關的規範。不論哪一種形式的利用,最具保障的方法是基於「誠實」、「透明」及「課責」的原則,亦即在投稿前得到所有作者的同意;在投稿時以及刊登時講清楚說明白,讓編輯、審查人、讀者知道新著作(專書、研討會論文、期刊論文)的(部分)原始來源是學位論文,以及原著作人與現在所有著作人對新著作的具體貢獻,不會誤導他人對新著作原創性的判斷,讓人類知識得以有效利用,使學術誠信得以維持。
*本文章內容已獲得《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之授權,摘錄發表在該期刊上之文章<學位論文之利用:以臺灣的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觀點分析>。https://doi.org/10.6120/JoEMLS.202411_61(3).0032.OR.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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