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

2025-08 第21期  瀏覽人次:1757
關於本期

傳統的學位論文,其內容係研究生在指導教授指導下,根據論文寫作之格式撰寫而成的單一研究,稱為 Thesis-by-Monograph,而且其中內容幾乎沒有發表和出版過本期主題文章將提出此類論文之利用型態,說明應如何利用,才符合《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之相關規定。第二部分「中心新訊」回顧本季 AREE 更新內容,包括:延長使用者帳號閒置鎖定天數、上架 1 本教育電子書、上架 2 集 Podcast 廣播節目、異動 6 門課程名稱、新增 9 門中英文課程、異動 6 個合作單位資訊,新訊請點此查看

主題文章


學位論文要怎麼利用?臺灣著作權法和學術倫理之觀點


前言

碩博士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可以怎麼利用?學位論文的型態基本上可分為兩種。第一種型態是傳統的論文,其特色是論文內容係研究生在指導教授指導下,根據論文寫作之格式撰寫而成的單一研究,稱為Thesis-by-Monograph(下稱TBM),而且其中內容幾乎沒有發表和出版過;第二種型態則是「著作彙編之學位論文」(Thesis-by-Publication,下稱TBP),是指該學位論文之內容至少有一部分已經發表或出版過的,亦即學位論文部分內容係彙集已經發表或出版過之文章,其與傳統學位論文寫完後才發表者不同。由於TBP之收錄內容已經發表或出版過,所以理應不能再次發表或出版(周倩、潘璿安,2018、周倩,2022LiardétThompson, 2020)。本期電子報將提出常見第一種傳統學位論文(TBM)之利用型態,說明應如何利用,才符合《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之相關規定。



一、誰是學位論文之著作人(作者)?

學生是學位論文之作者,然而在有些條件下,指導教授也可以是共同作者,但教授絕不是學位論文的單一作者。


(一)《著作權法》的角度

《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的表達,因此,某些法律人的觀點認為,只有參與文字撰寫者,才能是作者。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1126日電子郵件字第1091126號、教育部104617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63697號函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及章忠信(2015)的見解,當指導教授對於指導學生學位論文內容有積極地表達(即一定要有論文內容之撰寫),並且不能與學生創作內容分開利用時,則指導教授和學生共同為該學位論文的著作人;若指導教授對學生學位論文僅有觀念指導,沒有實際撰寫論文內容,則只有學生是學位論文的單獨著作人,由學生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學術倫理的角度

若是從學術倫角度來看,指導教授只要有實質指導,不一定要撰寫文字,也可以成為共同作者。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號判決對於「指導教授可否在學生論文上掛名為作者」,持相當嚴格的態度。首先,指導教授要盡到以下基本責任:

  1. 對於研究主題與方向要與學生討論。
  2. 提供學生閱讀相關文獻之建議。
  3. 要讓學生能夠釐清論文研究範圍和重點。
  4. 對學生研究產生之阻礙,要提出解決的建議或方針。
  5. 對學生研究過程所產生之問題,要請學生修改。
  6. 對學生的研究能力與態度進行評估。
  7. 要指導學生改進學位論文之缺點,而不是改正學生論文的錯字。


指導教授要落實上述責任,才能認為其指導對學位論文內容或研究成果具關鍵地位,始可對學生論文有掛名之權利。此外,上述判決亦認為,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若學生之學位論文係採取「質化研究法」者,由於其是強調文獻回顧之特性,故不像理工領域之學位論文,係透過指導教授在方法或觀念指導下始獲得研究成果,故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不適合列名為論文的第一作者。這觀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

綜合上述對《著作權法》的解讀與法院對學術倫理的嚴格要求學生的學位論文改寫投稿時,指導教授可否擔任共同作者,可參考圖1


圖1 學位論文作者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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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之來源:作者自製



二、學位論文利用之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考量

了解學位論文之著作人(作者)的資格後,本期電子報擬針對自己或他人利用學位論文的五種情形,分別說明應如何利用,始可避免違反《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


(一)博碩士將自身學位論文改寫成學術專書或期刊(研討會)論文出版


1.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一般而言,學生是學位論文的單一著作人,然而在某些專業領域,指導教授對學生的學位論文會實質參與寫作,則學生與指導教授是學位論文的共同著作人。

在學生是學位論文的單一著作人之情況下,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同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且《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學生於學位論文完成時就有著作權,其可將學位論文改寫成學術專書或期刊(研討會)論文,並且該學術專書或期刊論文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2. 學術倫理規範之說明:自我抄襲否?

學位論文改寫成學術專書出版或期刊(研討會)論文投稿,是否有自我抄襲之疑慮?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專書或期刊(研討會)論文上註明資料來源。

關於自我抄襲之定義,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下稱《國科會學倫審議要點》第3點第4款指出:「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下稱《國科會學倫規範》)第7點更進一步提及,自我抄襲是否嚴重,要看抄襲的內容是否屬於著作的創新性之核心部分。

再者,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下稱《學校學倫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下稱《教師違反送審資格處理原則》之規定,雖未用「自我抄襲」字樣,但與前述《國科會學倫審議要點》關於「自我抄襲」之定義,實際上一樣。

雖然學位論文未公開出版,但屬於已發表之著作,學生將自己學位論文改寫成學術專書或期刊(研討會)論文出版,依前述相關規範得知,可能會有學術倫理之疑慮。為了避免有學術倫理的爭議,特別是避免自我抄襲的疑慮,建議仍須在新著作中註明資料來源,或聲明該學位論文的存在,讓他人知悉(周倩、潘璿安,2018;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2017)。

另外須注意的是,若指導教授成為學生改寫學位論文之學術專書或期刊論文的共同作者,指導教授對該學術專書或期刊論文之內容,要有實質貢獻,否則是不當掛名,係違反學術倫理。

基於前述,將其概念以圖2表示。


圖2 學位論文之內容改寫為專書、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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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之來源:作者自製


(二)教師將自己博士論文或由博士論文改寫的期刊論文作為教師資格審定之送審代表作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專科以上教資審定辦法》)規定,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則教師原則上不可以將自己博士論文或由博士論文改寫的期刊論文,作為送審教師資格之代表作。

關於教師資格之送審代表作,根據《專科以上教資審定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資格審定之送審代表作,應不是學位論文之一部分,然而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原則上學位論文之部分內容,不可以是教師資格審定之送審代表作內容。然而若具有下述兩個條件,則可以例外同意為之。第一個條件,是送審人必須明確說明,其不曾送審該學位論文作為資格審查(也就是並非以學位論文取得現在的職位),或者其送審之代表作係以學位論文為基礎的延續性研究。第二個條件,是送審代表作被專業審查認為有創新性。有關上述之概念,以圖3表示。


圖3 學位論文改寫為期刊論文作為教師升等著作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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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之來源:作者自製


(三)教師將自身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


1.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由於教師為學位論文著作人,依《著作權法》規定,其可以將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

從《著作權法》角度來看,學位論文的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其於著作完成時,就擁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因此,教師將自己的學位論文之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係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


2. 學術倫理規範之說明

但從學術倫理角度來看,為避免爭議,當教師將自身學位論文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時,建議註明資料來源。

由於學位論文是屬於公開發表之著作,教師若將自己學位論文的內容納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中,依前述《國科會學倫審議要點》及《國科會學倫規範》相關規定,為避免有自我抄襲之疑慮,仍應適當聲明或註明資料來源為自己的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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