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

2022-05 第08期  瀏覽人次:5812
關於本期

在臺灣,撰寫學位論文是大部分研究生畢業與取得學位的基本要求,論文指導教授對於其指導之學生應負監督責任。然而,學生學位論文若發生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其指導教授有沒有責任呢?若有,是什麼責任?以及,如何確保學生學位論文中的研究誠信?本期主題文章,我們就從世界與臺灣的學術倫理規範談起,探討指導教授所負監督責任在實務上的疑慮,以及指導教授如何做,方得以確保學位論文的研究誠信。第二部分「中心新訊」回顧過去一季AREE的更新,包括新增情境影片與跨域主題課程、製作九款海報與四部操作教學影片、課程名稱異動、以及證明註銷公告上線等,詳情請點此見第3頁

主題文章


指導教授看過來—論學位論⽂指導教授之責任

在臺灣攻讀碩博⼠學位的學⽣,根據學位授予法(2018)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都需要寫學位論⽂,並提出論⽂,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才可以畢業,授予各該學位。僅有少數領域,如藝術類、應⽤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博⼠班的研究⽣,其論⽂可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所以撰寫學位論⽂,是絕⼤部分研究⽣畢業與取得學位的基本要求,得藉其學位論⽂以展現⾃⼰研究⼼得的學習成果。⽽其中,論⽂指導教授如何引領與協助研究⽣完成畢業論⽂,是學⽣能否通過此項嚴格考驗的重⼤因素。的確,指導教授可說是研究⽣修讀碩博⼠學位⽣涯中最重要的⼈之⼀,對於能否完成學位占有關鍵地位,其研究⼼得學習成果的品質良寙,對於學⽣未來的職涯發展,也可能會有重⼤的影響。

然⽽,學⽣學位論⽂若發⽣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例如有資料造假、變造、未適當引註⽽抄襲他⼈作品,或是找⼈代寫等,其指導教授有沒有責任呢?如果有,是什麼樣的相應之責?以及,如何確保學⽣學位論⽂中的研究誠信?本期電⼦報,我們就從世界學術倫理相關規範與臺灣的相關規範談起,來探討指導教授所負監督責任在實務上存在的若⼲疑慮之處,以及指導教授如何做,⽅得以確保學位論⽂的研究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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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學術倫理之相關規範

美國衛服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的研究誠信辦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n.d.)在討論何謂「負責任的研究⾏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RCR )時, 相當重視 指導者 — 被指導者 彼此間的 關 係(mentor-trainee relationship),強調其基礎在於:1. 雙⽅對彼此責任的清楚認知;2. 師⽣均承諾並維護有效率、⽀持性的研究環境;3. 指導者適當的指導與審視,以及 4. 理解此關係的⽬的是讓被指導者未來成為⼀個成功的研究者。所以,指導者(如指導教授)在接受新的被指導者(如碩博⼠班學⽣、博⼠後研究員)之前,應先仔細考量⾃⼰的責任與承諾;同樣的,被指導者在加⼊某實驗室、研究團隊前,也應清楚他們對指導者應負起的責任為何。

同樣地,歐洲研究誠信守則(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 ALLEA, 2017)中也提及數個良好的研究⾏為情境,其中之⼀為資深研究者(senior researchers)、研究領導者(research leaders)與監督者(supervisors)應該指導其研究團隊成員,提供具體的指引與訓練,使成員能遵循並具備研究誠信,得以適切地去設計、發展、組織他們的研究活動。

澳洲的負責任研究⾏為守則(Australian Code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Universities Australia, 2018a)列出研究者的責任,其中⼀條就是對其他研究者或受指導之學員,提供有關負責任研究⾏為的指引與指導,並進⾏適切的監督。如果沒有負起責任,則可視為違規⾏為(breaches),可被調查與處理(Guide to Managing and Investigating Potential Breaches of the Australian Code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Universities Australia, 2018b)。

綜合上述,資深研究者對新進者的適切指導與帶領,是負責任的學術研究⾏為重要的⼀環,需要所有從事學術研究的學者實踐履⾏,才能為⼈類繼續累積學術知識。



⼆、臺灣學術倫理相關規範

臺灣研究誠信守則(2020)提及:研究誠信是為了引導研究⼈員及研究機構追求⾼品質的研究成果,從⽽增進研究的價值與效益,以達到卓越學術研究的⽬標(⾴ 3)。研究機構(如⼤學)的責任,在於培養與⽀持負責任的研究⽂化,其中可採取的作為包括:研究機構應⿎勵有效的學位論⽂指導⽅法(⾴ 12)。然⽽,該⽂件只有原則性的指⽰,並沒有具體說明何謂有效作為。教育部是我國⾼等教育的最⾼監理機關,除了主管授予學⽣學位、教師資格認定、挹注計畫經費與獎補助外,也負責學術倫理政策的制定與落實。本篇以學⽣學位論⽂為例,根據教育部歷年來相關的函釋與規範,對於教授進⾏學位論⽂指導⼄節,明⽰各⼤學應課予指導教授「強化論⽂指導」之責任:

  1. ⺠國 104 年 3 ⽉ 30 ⽇臺教⾼(⼆)字第 1040037794 號函釋說明四(⼆):「建⽴嚴謹之學位論⽂審查機制及強化教師對於學⽣論⽂把關之責任:為提升學⽣學位論⽂之品質,學校除應積極建⽴學位論⽂審查機制外,對於教師進⾏學位論⽂指導、審核與報告評分之課責亦應有積極作為,以強化教師確實⽤⼼督導學⽣論⽂品質之責任。」

  2. ⺠國 104 年 11 ⽉ 4 ⽇臺教⾼通字第 1040143687 號函釋說明⼆(⼆)之 2:「教師課責部分,除指導教授定期督導學⽣、會⾯討論及觀念宣導,建請學校積極訂定相關辦法,規範指導教授於學⽣學位論⽂違反學術倫理時負相應連帶責任,以嚴格把關學位論⽂品質。」

  3. 教育部於⺠國 106 年 5 ⽉ 31 ⽇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三項規定略以,學位論⽂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所發表之學位論⽂,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4. ⺠國 109 年 8 ⽉ 19 ⽇臺教⾼通字第 1090112935 號函釋說明⼆(四):「學位論⽂指導教授及所屬系所應予課責:指導教授因須定期與學⽣會⾯討論並觀念指導,⼀旦學位論⽂有專業領域不符或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應負相應責任,所屬系所亦應檢討改進品保機制。如指導教授或所屬系所未妥為處理或不作為,經本部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命該系所停招、減招或禁⽌該系所運⽤本部核予學校之獎補助款。


從前述教育部相關函釋或規範來看,指導教授對於其指導之碩士生、博士生應負監督責任,其中重大功能之一,為確保學生學位論文的品質;一般作法為:由學校制定學位論文審查機制,指導教授應定期督導學生、會面討論及宣導學術倫理觀念並遵循之。如果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不僅指導教授需負相應之監督不周責任,學校或系所也都應檢討改進其所屬學生論文品質的把關機制。最後,如果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一再發生,而學校或系所也不積極、不改進的話,教育部會在其權責範圍內對學校(系所)依法施以相應的處分。



 指導教授重大功能之一,為確保學生學位論文的品質 



三、關於指導教授對學位論文應負之監督責任與實務面之疑慮

教育部針對所謂的「指導責任」,或「監督不周」之責,乃至於是否須有相應處分,在相關函釋或規範上,並沒有進一步的解釋,可能因而導致不同學術領域的各自解讀。我們或可從不同的面向,來做進一步探討。

首先我們可從管理面來討論,也就是,除了學術傳承外,為何指導教授要負監督之責。

  1. 許多大學都將教授指導學位論文視為工作負荷的一部分:

  2. 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為例,每指導一位碩士生可計為相當於0.5個課程鐘點數之工作負荷,每指導一位博士生計1鐘點數之工作負荷,合計在不超過3個課程鐘點數的範圍內,指導教授可以按其教師等級減授當學期所需之鐘點數(每學期最低授課鐘點數:教授為8小時、副教授與助理教授為9小時)。由此觀之,指導學位論文,既然視為指導教授工作職責之一部分時,指導教授進行學位論文指導、審核與評分等過程,自應有積極認真的作為。

  3. 多數指導教授領碩博士論文指導費,學位論文之指導亦算作教師研究績效之一:

  4. 指導教授既然領論文指導費,金額雖各校不一,其為有償行為之一,對所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品質,自應用心督導與把關。但這並非表示:在沒有提供論文指導費的學校,指導教授就可以不必認真指導,也不用負任何責任;畢竟指導學位論文,無論有償或是無償,皆是大學教授三大職責(教學、研究、服務)之一,也常常算是教授本身的研究績效之一;指導教授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空言辯稱:自己只是掛名,而無庸負責。

  5. 師生共同列名於所指導學生學位論文之文本中,且登錄於相關電子資料庫:
  6. 不論教授只是觀念指導或是實際參與執行或寫作,由於師生共同列名於所指導學生學位論文之文本上,指導教授可不可以因之被視為此學位論文的共同作者,學界都還在討論中;但是縱使如此,不能否認,師生都名列同一本論文上,也都被登載在電子資料庫中(如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近年來,教育部已定調學術著作共同作者應「共榮共辱、責任可分」之原則,因此,如果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屬實,不僅學生應負責任,接受相應的處分(例如撤銷學位並追回學位證書),指導教授亦應負起「督導不周」與「監督不實」相應之責任。


基於前述幾點,相信學界大部分會同意:指導教授對學生之學位論文之品質與內容之真偽有其一定之督導責任。然而,在實務操作上,教授們可能還會有些疑慮,尤其是牽涉到教師權益(即負「監督不周」責任,以及是否衍生相應之處分等),可能有不一致的看法;以下列出三種常見的疑慮:

  1. 不同的研究領域,教授指導學位論文有不同的型態與作為,對於監督責任是否有統一的判斷標準?

  2. 舉例而言,生醫、工程,或部分社會科學領域的碩博士班學生,其學位論文的研究,多與教師的研究計畫有關,不論是議題的擬定、實驗設備耗材的準備、研究經費的來源、研究成果的撰寫等,大多是由教師(指導教授)提供或參與,未來師生也會一起具名發表於研討會論文或期刊論文。在這種學生與教師的研究「高度重疊」的情形下,指導教授通常基於高權地位而主導整個研究之進行,如果學位論文中有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發生,指導教授自然應負監督不周之責,甚至教授本人有可能也是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的行為人之一,此際,要指導教授負責,較無爭議。

    然而,在其他某些領域,例如文學、哲學、法律學,許多指導教授對學生的學位論文僅協助擬定研究題目及大綱,給予觀念上的指導,並不一定會仔細批改;而此論文內容既不和教授自身的研究議題相關或重疊,未來師生也不會共同具名發表。這類指導教授「低度參與」的學位論文,如果被指導的碩博士生在其提出的學位論文上發生了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有人因而質疑:難道指導教授也要像前述「高度參與」的教授一樣,負監督不周之責嗎?

  3. 指導教授有沒有能力去發現或判斷學生學位論文有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4. 一般來說,除了極少數特例之外,指導教授不會要學生刻意變造、篡改研究資料,也不會要學生去抄襲別人的作品,更不會建議學生去找槍手代寫學位論文。然而,基於師生間的信任關係,以及協助學生養成獨立研究能力的目標,教授通常會採「信任自己所指導學生」的態度,不會在旁監督學生每一次的實驗進行,去檢查每一筆研究資料的真實性,以及去比對所有實驗記錄與學生論文中的每一個句子或段落文字,查看有無造假、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疑義。在此情況下,如果論文中有不實的敘述或產生學術倫理的疑慮之時,指導教授要如何負完全責任?

  5. 資訊科技已幫忙比對?

  6. 現在許多大學都購置了「原創性比對系統」,要求碩博士生論文口試前,自己先比對過,再將比對結果送至系所承辦人或口試委員會核可。既然都有資訊科技能幫忙比對,但學位論文後來還是被發現有抄襲他人的嫌疑,難道指導教授自己要把學生論文中每一句話都用紙本或拿到網路上去比對?尤其考量到現今臺灣的碩博士論文在實際上不見得全數公開全文,或有電子版本可供比對,因此系統在比對時難免會有漏網之魚,而這些都是指導教授無法輕易掌握的情形。


綜整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理解:從理念上,既然身為「指導教授」,就應該有相應的「指導責任」,萬一學位論文出現違反學術倫理之狀況,經查明後,教授也應就負「監督不周」之責。然而在實務上,教授指導學生論文研究有各式各樣的作法,指導、審查與評分的密度或強度也都不盡相同,一旦被指導的學生刻意取巧走捷徑,又很巧妙地躲過各式的檢查點(如比對軟體或口試等),而發生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指導教授該怎麼辦呢?如果指導教授自覺已經善盡注意之義務,學生論文卻出了狀況,教授還是要盡連帶責任、受到相應處分?這對平日努力教學的教授來說,情何以堪;會不會產生所謂的道德恐慌(moral panic),擔心萬一哪一天某個多年前曾指導過學生的學位論文,事後被人檢舉有學術倫理疑慮,因時日久遠,當時情形也許已甚糢糊,到底自己是否可議、可課責?難以回溯,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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