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
近年來臺灣常有違反學術倫理事件躍上大眾媒體,甚至成為談話性節目的題材,讓一般大眾有機會理解到,學術界有自己的尊嚴、自主、自律,也就是有其「行規」,我們似乎可以從各式媒體討論中歸納一些大眾理解的重點。在學術倫理議題被媒體、⺠眾討論之際,我們也看到大眾對學術倫理或研究誠信有些誤解,令人憂心。本期主題文章,希望能澄清一些觀念,指出我們理解與誤解學術倫理之處,更希望⺠眾不要失去對學術研究界的信心,讓絕大多數兢兢業業的研究者,能繼續在各自的崗位上努力,以其研究成果來貢獻社會。第二部分「中心新訊」回顧過去一季AREE的更新,包括新增一部情境影片、「IRB/REC 相關課程」英⽂版擴充⾄ 26 個單元、2022年12月12日學術倫理專題講座簡報上線,詳情請點此見第3頁。
然⽽,在學術倫理議題被媒體、⺠眾討論之際,我們也看到⼤眾對學術倫理或研究誠信有些誤解,令⼈憂⼼。
⼀、學術倫理被嚴重污名化。
學術倫理是學術研究的基⽯,其⽬的是為了增進研究的品質,促進良善的研究⽂化,有其正向的啟發與引導作⽤。在倫理規範下,研究者被要求要嚴謹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確保研究紀錄的完整性以供驗證、分享與公開研究資料、數據與結果、註明他⼈與⾃⼰的貢獻、遵守作者列名原則及擔負責任、充分揭露與迴避利益衝突、接受與尊重研究倫理審查(臺灣研究誠信守則,2020)。但是當媒體在討論學術倫理時,都⾃動為其加上負⾯意涵,直接與「某⼈違反學術倫理」劃上等號。如果學術倫理這個詞,就代表研究不當⾏為,或是可以拿來當作打擊他⼈的⼯具,⽽學術倫理教育只是為了防弊,則可能會讓社會⼤眾忽略了其正⾯意涵,誤導對科學研究這⾏業的評價,甚⾄讓⺠眾失去對學術研究、研究者的肯定與信任。這對於臺灣整體學術研究發展、學術倫理教育的推廣宣導,以及研究者個⼈對學術倫理的認知與實踐,都相當不利。
⼆、學術倫理的遵從與否,不是黑⽩對錯⼆分法,⽽是⼀個連續的灰階,不是所有違規事項都⼀定是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連續體的最左邊是屬於⽩⾊的優良研究⾏為,最右邊則是黑⾊的不當研究⾏為,也就是資料數據造假、變造,⽂字或概念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於中間的灰階,可能是基於研究的不確定性、測量或計算失誤,理論的不完備,或研究時空經費的限制,產⽣了無⼼之過的淺灰問題,或是犯下⽐較嚴重的錯誤或疏失,例如操弄數據或使⽤錯誤統計⽅式的深灰問題。以引註資料來源⽽⾔,系統性⻑篇⼤論地直接⽤別⼈的⽂字或概念,當作⾃⼰的創作,⼜不註明出處(⽂中⽂後都沒有),那麼極可能算是抄襲,屬於黑⾊的違反學倫情事。但是只有幾句⼀般性的⽂字在前⾔、⽂獻回顧、或理論基礎章節中,未依各學域慣例註明出處,或是有引註也有試圖改寫卻不到位,這或許會被視為「未適當引註」,屬於灰⾊地帶,情節不嚴重者認錯改正即可,不算是違反學術倫理;情節太嚴重者就屬於抄襲。當然,各學術領域對雷同的字數、出現在論⽂何處、有沒有蓄意,嚴不嚴重,都可能有不同⾒解或容忍度,需要依個案來判斷。
三、當我們要指稱他⼈違反學術倫理時,評斷的標準是「騙」更甚於「爛」。
前者可受公眾之議論,後者可交由學術界去進⾏專業評斷。⼀篇再好的論⽂,登在頂尖的國際期刊上,如果有資料造假、變造,或有抄襲的情事,會因為違反學術倫理⽽撤下,研究者(作者)因為欺騙⽽被制裁。但是⼀篇不怎麼樣的⽂章,沒有什麼創新性、重要性或貢獻,甚⾄其中有少數粗⼼造成的數據誤植、錯字,我們只能說這研究浪費了研究資源、不值得⼀讀、沒有參考價值,不能說這作者做了⼀個爛研究就違反了學術倫理。所以指控他⼈違反學術倫理時,⼀定要有具體的違反事證,⽽被指責(被檢舉)的⼀⽅,應該積極提出反駁之證據,清楚說明,並交由學術倫理案件調查委員會去做合理的判斷,將真相、判斷理由向⼤眾說明。
⽐對軟體產⽣的百分⽐數值結果只能做為參考,需要⽤⼈眼去檢查
四、過度依賴原創性⽐對系統。
這次對學術倫理的討論,特別是抄襲的攻防,都是⽤⽐對系統產⽣的百分⽐數值做為「抄襲程度」。其實,不管哪⼀套系統,從來都沒有宣稱⾃⼰是⽤來檢查抄襲字數或程度。⾸先,任何⽐對系統都會因為其資料庫涵蓋範圍⽽有⽐對限制;現今⼤多數系統都不能⽐對到國圖的碩博⼠論⽂,更何況有些碩博⼠論⽂未上傳、未公開電⼦檔。再者,每套系統⽐對的只有⽂字相同程度,不能⽐對到概念的抄襲。第三,每套系統的計算⽅法不太⼀樣,屬於商業秘密,所以同樣的⽂件放進去不同系統⽐對,會有不同的百分⽐結果。最後,⼤家都想知道到底有沒有⼀個參考數值可以做為抄襲與否的判斷?恐怕是沒有。舉例來說,出現了 95%這數值,我們⼤概可以說這⽂章有重⼤抄襲嫌疑;若出現 10%,也不能排除抄襲的可能性,因為要看這 10%是分散(多個 1%累加),還是集中(出現在少數幾處),出現在哪裡、有沒有放在引號中、是不是研究核⼼部份、有沒有誤導旁⼈對原創性的判斷等,都是檢查重點。⼀般來說,前⾔、⽂獻探討、理論基礎、⽅法等章節,對⽂字相似的容忍度⽐較⼤;研究問題、假設、結果,與對結果的討論,不應該有完全與⼈雷同的⼤段⽂字才合理,但是各領域還是有所差異。總結說來,所有⽐對軟體產⽣的百分⽐數值結果都只能做為參考,需要⽤⼯⼈智慧,也就是⼈眼去⼀⼀檢查,更不能直接拿來判斷⼀篇論⽂抄襲與否,違反學倫情事嚴重與否。
五、學術倫理中的抄襲與《著作權法》之規範不同。
學術抄襲是直接複製他⼈的構想、過程、⽂字表達(含圖表)且沒有適當引註出處。然⽽在《著作權法》中根本沒有「抄襲」這⼀詞,所以⼀般所謂「著作抄襲」,在《著作權法》中通常是指「重製」或「改作」了他⼈著作的「表達」(⽂字、圖⽚、照⽚等),⽽這樣的⾏為可能會牽涉到對此著作⼈的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換⾔之,學術倫理中的抄襲,範圍⽐著作權要⼤;也因為《著作權法》對於抄襲有明確的規範要件,所以構成學術倫理中的抄襲,不⼀定就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們既不能把⼆者劃上等號,也不能認為只要不違反著作權,就沒有學術倫理問題。
六、對⾃我抄襲的誤解。
其實學術界到底有沒有⾃我抄襲這件事也還有爭議。現在⽐較清楚的共識是分為⼆種形式:作者把⾃⼰已發表的研究結果、數據圖表拿來重新發表,或是已發表⽂章的⽂字再⼤量重⽤。⼀般來說,⼆篇期刊論⽂內容(主要是研究結果)不可以重複,即便是類似研究問題,⽂字也不會全部⼀模⼀樣。但是在有些情形下,這種重新發表、⽂字重⽤是可被接受的。例如把期刊論⽂彙編成學位論⽂、把學位論⽂改成研討會論⽂或期刊論⽂、把研究計畫內容與⽂字改成期刊論⽂、先⽤預印本發表再正式成為期刊論⽂……這些都需要看計畫書合約、期刊(或出版社)的投稿規定、學校對學位論⽂的規定等;當然,這⼜牽涉到領域差異。不論如何,⾃⼰重複使⽤⾃⼰的學術成果才會產⽣⾃我抄襲的疑慮,若全然使⽤他⼈的內容,則屬於抄襲的範疇。
七、學術研究允許⾃我改正。
學術研究具有難度、挑戰性、⾼度不確定性,是在已知的有限知識上進⾏未知的探索,所以錯誤在所難免,例如理論的不完備、測量⼯具不夠精準、⼈為鍵⼊或抄錄資料錯誤、圖表誤植、統計⽅法錯⽤等。因為每⼀個研究都不可能臻於完美,所以研究者⾃⼰或其他研究者,才能在其上繼續改善、精進、突破。學術界亦存在對研究偵錯的機制,例如學位論⽂有⼝試委員把關、論⽂投稿期刊時會聘請學者進⾏審查、發表後需接受學界公開檢驗。如果是論⽂發表後真的被發現有重⼤疏失,例如造假或變造數據、抄襲這類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就會經過各式審議後撤銷作者學位或論⽂被期刊撤稿。如果是較輕微的錯誤,例如不會影響到論⽂整體品質或研究結果的呈現與詮釋,學位論⽂可以在改正後向學校及國圖申請重新上傳、覆蓋先前版本;期刊論⽂則可以向期刊申請內容更正。所以不是所有在研究中犯了錯,或於發表的論⽂中含有錯誤,都⼀定屬於違反學術倫理的範疇,有些微⼩錯誤是被允許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