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

2025-05 第20期  瀏覽人次:2514
關於本期

每個涉及學術倫理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複雜性及相當之專業性,因此對案件之處分應依據個案情況而有不同考量與判斷,絕非一個標準可以概括,本期主題文章將提出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審酌事項,以及臺灣研究人員對其之觀點。第二部分「中心新訊」回顧本季 AREE 更新內容,包括上架 2 集 Podcast 廣播節目、新增 1 張文宣海報以及 1 份專題講座簡報,新訊請點此查看

主題文章


(二)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應綜合下列事項加以審酌:

  1. 行為人之違反動機及目的(例如研究人員為追求經費補助或研究獎項;學生為求學位或榮譽;研究助理或學生為保工作或學業,而在主管或指導教授之威權下不得不為之等)。
  2. 行為人之參與意志(例如主動、被動或被迫參與等)。
  3. 行為人之級職資歷(例如職級、研究經驗等)。
  4. 行為人在個案中之地位與角色(例如主事者、被動參與等)。
  5. 行為人之學術倫理教育訓練狀況與表現(例如機構或單位是否落實所要求的教育訓練規範)。
  6. 行為人於行為後之態度(例如在調查及審議程序之配合程度)。
  7. 行為人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例如造假、變造、抄襲,或其他類型等)。
  8. 行為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及其內容之嚴重程度(例如抄襲或未適當引註的嚴重程度可能不同;涉抄襲的內容是屬於文章的核心或非核心部分,其嚴重程度也可能不同)。
  9. 依行為人或其學術著作所屬學門或學術研究領域之規範,認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嚴重程度(此案件是否涉及專業領域內可接受之研究常規;專業領域內視該案的嚴重程度,例如生物醫學領域一般視造假及變造為特別嚴重,而人文社會領域則認為抄襲會嚴重影響該著作之原創性等)。
  10. 行為人之學術著作是否業經學術發表或出版;若有,其發表或出版之類型為何(例如相較於科普文章、教學教材,或內部諮詢性報告等著作,期刊、專書論文、教科書及會議論文更為重視內容的精確性)。
  11. 行為人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是否受到其他國家或機構之調查或處分。
  12. 行為人是否違反與出資單位訂定之協議(例如違反保密協定、未揭露利益衝突等)。
  13. 行為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會因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而享有利益或潛在利益之程度(例如研究人員因此獲得研究資助或獎項、藥廠藉此研發新醫材或新藥等)。
  14. 行為人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對於相關研究之有效性的負面影響程度(例如變造之數據,對其結論有無重大影響)。
  15. 行為人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對於其他研究者、所屬研究機構、相關學術領域之負面影響程度(例如影響整個研究領域的發展,或誤導了其他研究者之研究方向)。
  16. 行為人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對於普及科學知識或公共利益造成之負面影響程度(對於現實或潛在之危害或影響的程度,例如危害醫療從業人員之身心安全、影響病患接受正規醫療之權益、誤導公共政策之制訂、誤導社會大眾對科普知識的認知,或損害國家形象等)。



(三)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處分:

  1. 行為人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達一次以上(包括:其行為並非單一事件、經評估構成「模式」或曾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並應審酌違規的頻率與延續期間)。
  2. 行為人故意干擾調查或審議程序之進行。
  3. 行為人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對所屬學術機構造成嚴重而難於回復之損害。
  4. 行為人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涉及違反刑事法規。



(四)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其處分:

  1. 行為人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被發現(或通報)前,便主動向所屬研究機構、主管機關、研究經費資助單位或相關權責、執法機關承認違反之行為者。
  2. 行為人於被通報(檢舉)前,已主動向發表或出版單位(例如會議主辦單位或學術出版社等)申請論文更正或撤回者。
  3. 行為人於調查或審議程序進行過程,主動坦承其行為,且有悔改之意者。
  4. 行為人違反之學術倫理行為,係其所屬學門或學術研究領域可接受之研究行為。
  5. 行為人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學術倫理規範而免除受處分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為減輕之處分。
  6.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發生時點,係於我國相關學術倫理規範之制定前。
  7. 行為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其情節顯有可加憫恕之處。



二、臺灣研究人員對學術倫理案件審酌事項之觀點

作者就前述之學術倫理案件審酌事項,曾經擬訂調查問卷發放給700位臺灣研究人員填寫,請其表示對「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一般審酌事項的重要性」、「學術倫理案件得加重處分之審酌事項的重要性」及「學術倫理案件得減輕處分之審酌事項的重要性」之看法。發放問卷總共回收292份,其中有效問卷為277份,而有104名的研究參與者表示過去五年內曾處理或調查過學術倫理案件。就277份有效問卷的回答內容顯示,在「一般審酌事項」「得加重處分事項」,以及「得減輕處分事項」的重要性部分,在6分量表上,研究參與者認為大部分項目都是介於非常重要(6分)與重要(5分)之間,部分項目介於重要(5分)與有點重要(4分)之間,沒有任何一項目平均低於4.04以下,表示研究參與者都同意所有事項皆應納入案件處分之考量(Chou, Pan & Hsueh, 2023)。



三、結論

由於科刑或行政裁罰會對當事人之自由權利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刑法》和《行政罰法》皆規定科刑與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事項,以落實程序及實體正義。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對研究人員權益影響的嚴重性,絕不亞於科刑或行政裁罰所導致之結果,故所為處分的判斷,亦應如科刑或行政裁罰時納入應審酌之事項,不但可以避免恣意決定,而且較易使受處分者信服。

其次,關於「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審酌事項」的論述,國內只有些許文章予以概要的陳述,至於實證的探究卻付之闕如。作者曾先就「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審酌內容」發表初步的理論探討;後又基於該審酌內容擬訂問卷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發現「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一般審酌事項的重要性」、「學術倫理案件得加重處分之審酌事項的重要性」、「學術倫理案件得減輕處分之審酌事項的重要性」等三個部分皆獲得臺灣研究人員之認同,故期許國科會與教育部就訂定之學術倫理規範,皆應有審酌事項之規定,讓處分程序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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