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倫理電子報

2025-05 第20期  瀏覽人次:2514
關於本期

每個涉及學術倫理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複雜性及相當之專業性,因此對案件之處分應依據個案情況而有不同考量與判斷,絕非一個標準可以概括,本期主題文章將提出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審酌事項,以及臺灣研究人員對其之觀點。第二部分「中心新訊」回顧本季 AREE 更新內容,包括上架 2 集 Podcast 廣播節目、新增 1 張文宣海報以及 1 份專題講座簡報,新訊請點此查看

主題文章


違反學術倫理有多嚴重?案件處分時的審酌事項


當研究學者之專業行為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時,將會嚴重影響其研究誠信、財產權及工作權,甚至可能損害國家的國際學術形象,故在判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時,應該審慎為之。其實每個涉及學術倫理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複雜性及相當之專業性,因此對案件之處分應依據個案情況而有不同考量與判斷,絕非一個標準可以概括,故應有如《刑法》、《行政罰法》關於審酌事項之規定,否則難以讓受處分人信服,進而可能提起訴訟救濟。然而,目前不論是教育部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訂定之學術倫理規範,皆尚無關於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審酌事項規定。為讓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能夠符合公平正義及法治國原則所要求的比例原則,本期電子報將提出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審酌事項,以及臺灣研究人員對其之觀點。


一、學術倫理案件處分審酌事項之擬訂標準

由於我國學術界與研究經費資助單位(例如教育部與國科會)幾乎未對「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審酌事項」議題進行探討,故僅能參考美國聯邦法規45 C.F.R. PART 689—Research Misconduct§689.3 Actions [b])(Research Misconduct, 2025)、荷蘭科學研究界的2018荷蘭研究誠信準則(Netherlands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 2018)》(Committeefor the Revision of the Netherlands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 2018)、湯德宗(2005-2006)的計畫《學術倫理規範之研究》,以及國內《刑法》與《行政罰法》中有關審酌內容之規定後,從行為人之主觀認知和目的及客觀行為等面向,研擬「學術倫理案件處分之審酌事項」,包括: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人(以下簡稱行為人)之主觀條件;違反行為之類型、因素和程度的輕重;所處情境;加重和減輕事由等。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一)行為人之主觀要件: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應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以定其處分。

1. 故意:可區分為直接及間接故意。

(1) 直接故意:

係指行為人對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謂。

(2) 間接故意:

係指行為人對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謂。


2. 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有過失之謂。至於過失之定義,究竟採刑事上過失或民事上過失之標準,以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是否涉及刑事不法為判斷。

(1) 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涉及刑事不法:

過失之認定是採取刑事上的標準。蔡蕙芳(2012)指出,刑事上過失區分為「無認識過失」及「有認識過失」,所謂「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2) 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未涉及刑事不法: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2年台上字第865號(民國42年7月31日)指出: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基於前述,行為人對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關於過失之認定是採取民事上抽象的過失之標準,也就是行為人對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其主觀上是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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