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術研究上的不當研究行為案例層出不窮,政府單位與大學機構如何面對這些事件?又該如何因應來自民間的誠信質疑?這些現象都顯示出學術界的研究對於整體社會的影響之大,更可能影響了群眾對於研究本身的信賴,進一步讓高等教育體系受到衝擊。因此作者站在教育法學的角度梳理了臺灣高等教育的學術倫理法制化脈絡,並以下列三個面向來討論臺灣的學術倫理問題:
一、學術倫理與其事件之審查事項
作者在第一部份介紹學術倫理作為學術自由的內在與外在界限,內在界限劃定了學術自由下應該遵循哪些倫理規範,試圖在顧全學術求真的立場上杜絕不當研究行為,同時亦顧及在合理的範圍內保障研究人員的學術創新,不至於讓研究者動輒得咎而喪失了研究熱情。
學術倫理在此更可能有助於學術自由的實現,能有效的保障人民追求真理而不受到傷害,在誠實以及不得偷取他人的研究成果等要求下,各領域的專家就其專業領域的學術慣例來界定範圍。然而,國家的法律體系終究只是他律,以外在界限來限制學術自由雖可行,但實際上仍應於必要時才加以介入。大學的學術自由受憲法保障,國家對大學自治的監督與介入也需自我規制,需注意避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侵害大學自治的精神。
二、當前臺灣政府對學術倫理問題的規範
第二部分則以學術倫理的規範著手,作者討論了包含科技部(現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各大學的學術倫理相關規定或聲明,並且介紹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理程序,包含初審與複審等不同階段的相關程序和處分說明。
除了教師與學生的學術論文在不當研究行為上的問題,本書還提及了大學教師聘任時的資格著作送審問題,並且介紹有關部門對於教師資格著作的學術倫理審查程序與注重的面向。接著以生物資料庫的原住民族基因研究和其他實際法院判決之案例來佐證學術倫理的內外在界限對學術自由的保護。
三、大學學術自由的兩難到自治落實
本書的第三部分則以大學自治的角度著手,談及大學法人化的過程中所面臨的權利衝突問題,像是大學評鑑可能因為各種評鑑指標的訂立,可能對於大學組織自治、學術自治有所傷害,進一步在大學評鑑對象、課程設計上造成影響,並同時以特定系列期刊的發表數量作為評鑑指標,這都可能限縮了學術自由與出版自由的內涵。
作者認為大學法人化後,大學自治可從組織自治、人事自治、財政自治、學術自治等面向來討論,而大學本身也必須思考自身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作為行政機關、公法社團法人、公法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的多重角色,必須同時兼顧的法律權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