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臺灣針對學術倫理教育的法規主要有「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但各大專校院與科研機構可能另行訂定規範,如果有任何修課疑問,請洽詢您的所屬單位。與本中心合作單位之資料請至查詢身分與聯絡窗口查詢。
教育部
法規名稱 |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
發文日期 | 106年5月31日 |
發文字號 | 臺教高(五)字第1060059470號 函 |
通用對象 | 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 |
法規說明 (節錄) |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前項所稱處分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管理辦法;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規定。 |
補充說明 | 部分學校於106年5月前,已有制訂師生相關修習辦法,由於各校規範不一定相同,欲查詢與本中心合作學校之規範與聯絡窗口,請見查詢身分與聯絡窗口。 |
法規原文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
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發文日期 | 106年1月4日(112年11月06日修正) |
發文字號 | 科部綜字第1060000525號函(科會綜字第1120074179A號函修正) |
通用對象 | 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單位者。 |
法規說明 (節錄) | 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九) 申請機構應辦理完成下列事項,未辦理完成者,本會得不受理所申請之研究計畫: 1. 訂定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2. 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位。 3. 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 4. 訂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十) 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 |
補充說明 | 部份機構於106年1月前,已有制訂研究人員相關課程訓練辦法,由於各機構規範不一定相同,欲查詢與本中心合作機構之規範與聯絡窗口,請見查詢身分與聯絡窗口。 |
法規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