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討

案例2-4 抄襲與列名作者責任
分類:二、抄襲(plagiarism)
時間:未註明
國家:臺灣
人物:Kelly

事件內容

  年輕的Kelly準備投稿國際期刊,這篇論文事關她這次的升等,她十分看重。在論文準備妥當後,她邀請機構主任擔任自己的論文指導作者,同時也邀請其他幾位同領域的權威專家一同擔任論文的共同作者,為自己的未來鋪路。獲得共同作者同意後,Kelly順利地將稿件投到不錯的國際期刊。

  不料,論文經過國際期刊編輯審查後,發現Kelly的這篇論文裡面,有一些段落是直接從其他論文抄過來的,沒有改寫,也沒有註明引用文獻,於是將稿件退回給Kelly的機構,要求機構調查。

  Kelly覺得十分懊惱。當時在工作與研究雙軌並行的狀況下,能夠撥給研究的時間是很有限的。好不容易完成了實驗與分析數據後,寫論文時就有些沉不氣了。在最後討論的部分,索性直接複製了幾篇參考文獻裡的句子貼上,心想貼這幾句應該不會被發現,沒想到讓整件事變了樣。

  機構調查後,認為Kelly確實是抄襲了那些句子,只是情節還不算太嚴重,於是要求Kelly將論文重新修改、並且要向抄襲文獻的作者致歉。經過改正後,Kelly的論文終於獲得國際期刊的刊登;但她也被機構處分,近幾年內無法再申請升等。機構的調查小組同時在報告中指出,事實上,所有作者應該要注意擔任列名作者的責任才對。

想一想問題
  1. 當你發現某篇參考文獻的某段內容很不錯,想放到自己的論文裡,除了註明出處外,有哪些避免抄襲的方法?試著先描述怎麼做,然後舉實例演練一下。(提示:引述、改寫、摘寫)
  2. 案例中,Kelly邀請機構主任與相關領域權威擔任共同作者,你覺得這種做法好嗎?有何優缺點?
  3. 你認為,當一篇論文發生如案例中的抄襲情形時,所有列名作者都需要負擔責任嗎?
  4. 根據我國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4條,當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列名作者應如何負責?以Kelly的案例為例,機構主任應負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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