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是職場上的高階職員,擁有完整的學歷資歷,並在五年前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某一天,Leon收到警察局偵訊的通知,告訴人是一個看似陌生又熟悉的名字,控告他違反著作權法。Leon心頭一驚,這時才想起,這個名字是當年自己寫碩士論文時,找到某篇「非常好用」的文獻的作者。
當年,貪圖能在期限內取得碩士學位,一口氣把那篇文獻裡的1萬多個字複製到自己的論文裡,想說做一點修改,應該就不會被發現。沒想到,事隔多年,這個原作者竟然看到了自己的論文,並且向警察局報了案。
一開始,Leon還希望能以學術上的「合理使用」辯解,希望能為自己脫責。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Leon引用了如此大量的文獻,卻完全沒有註明出處,已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則。
最後,為不留下刑事紀錄,Leon只得接受和解協議,包括在論文上註明引用文獻來源,並支付台幣數萬元的賠償金給對方。
本案例中的Leon原本試圖以「合理使用」為自己的行為辯解。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2、64、65條,試著說說看,如果要主張自己引用他人文章符合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應該符合哪些要素?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