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引用的著作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應考量下列事項(著作權法第65條參照):
但是,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除了需要上述列出的四個標準,來綜合判斷外,每一個案例是否合於合理使用都需個別判定。
依據著作權法,引用他人著作必須在合理的範圍內, 請判斷以下出現的人物,何者引用是在合理範圍內?
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認為,「所謂『合理範圍』內,除與利用的『量』有關外,尚須審究利用之『質』。」依此見解,若所引用的部分是整個著作的精華所在,則即使所引用的「量」所占比例甚低,仍可能超過了合理範圍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