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基於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所為的引用,仍受到「在合理範圍內」的要件限制。關於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應綜合考量個案中的一切情形,尤其要注意下列事項(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參照):
依據著作權法,引用他人著作必須在合理的範圍內, 請判斷以下出現的人物,何者引用是在合理範圍內?
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認為,「所謂『合理範圍』內,除與利用的『量』有關外,尚須審究利用之『質』。」依此見解,若所引用的部分是整個著作的精華所在,則即使所引用的「量」所占比例甚低,仍可能超過了合理範圍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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