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明示出處
最後,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合法的引用必須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第 64 條第 1 項)。所謂明示出處,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標示被引用著作的著作人姓名或名稱(著作權法第 64 條第 2 項)。
至於應具體標示的資訊為何?著作權法本身就此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學術著作的情形,至少應包括被引用著作之名稱、引用之部分、著作人姓名等資訊,使閱讀者可按圖索驥得知其所引用文獻的原始來源出處。實務上如果發生爭訟時,將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是否已「依合理的方式」明示出處。
由於不同的專業領域通常有不同的學術慣例與引用格式規範,建議初窺學術殿堂的研究所學生,應該利用在學期間研讀該領域學術引用的規範,或請教學長姐、師長,熟悉自己的專業領域慣用的學術引用格式,方能奠定日後撰寫學術論文的必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