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引用著作須已公開發表

所謂「公開發表」,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5 款參照)。例如:透過出版專書或發表論文的方式,將著作的內容向公眾公開,使眾人知悉其著作內容。

由於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擁有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因此,即使是基於研究的目的,擅自引用他人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將其內容向公眾公開提供,除了會侵害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外,也會違反著作權法第 52 條關於引用的要件,而侵害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