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引用他人著作的重要性
研究者在進行學術寫作時,經常有必要引用他人的文獻。畢恆達(2010,頁64)指出,學術論文「引用」相關的文獻是為了「說明本論文在相關學術領域內的位置,並據以導出其主要研究問題的所在」;換言之,為瞭解相關領域內既有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必須先閱讀並整合相關文獻,在前人已經完成的研究基礎上,進一步補充或修正既有論述的不足之處、指摘其謬誤、以做為其展開全新論述的基礎。因此,正確且確實的引註可作為研究者對自身論述的憑據,也能讓對某特定議題或論點有興趣的讀者得以查閱相關文獻,以便深入了解爭議的細節。
在自己的論文中援引他人著作,形式上屬於「重製」他人的著作而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但依照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此外,除了直接引用著作外,還可以翻譯原文後再引用該著作(此時除了「重製權」之外還可能涉及他人的「改作權」),但應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所謂明示出處,意指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最後,於自己文章中引用他人的著作時,尚得「散布」該著作,也就是得將(引用了他人著作的)自己的文章提供給公眾(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