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倫理的定義與內涵 -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推廣資源中心

動物實驗倫理
(Animal Research and Ethics)

人類使用動物於研究,起源於人類對於生命的好奇心,人類開始探索人類、以及非人類動物的身體構造與生命現象,接著連結到人類醫學的研究。運用動物來協助醫學、生理學、生命科學的探討,最早可溯自古希臘時期。17世紀時,許多學者開始投入動物生理研究,逐步建構對於動物各種器官與系統生理現象的認知;但由於麻醉技術的缺乏,當時很多動物實驗與解剖是在沒有麻醉的情況下進行的。這類研究激起其他研究者的質疑,甚至當時著名的動物生理研究者Stephen Hales與 Albrecht von Haller也開始自我省思,呼籲應正視活體動物在進行實驗時候所感受的痛苦。

不過,動物實驗並沒有隨著批判而減少或停止。18世紀末至19世紀中期,動物生理實驗仍然蔚為風潮,並被認為可為醫學帶來有用的基礎知識。以英國為例,被使用於實驗的動物數量從1881年的250隻,1910年已增加為95,000隻。19世紀中期以降,進入微生物免疫學的濫觴;自諾貝爾獎設立後,超過八成的醫學獎得獎人,其重要醫學貢獻皆是以動物實驗為基礎。1947年,紐倫堡審判(針對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納粹醫師及科學家進行之殘酷人體試驗)整理出10點可允許的人體試驗要點,也就是所謂「紐倫堡守則(Nuremberg Code)」;其中第三點要求人體試驗應以動物實驗結果為基礎去設計,這項守則更讓醫學研究脫離不開動物實驗。

1959年,英國科學家William Russell(1925–2006)與Rex Burch(1926–1996)提出動物實驗的3R原則(Refinement, Reduction, Replacement),3R原則力求對動物盡最大的照顧責任—講求動物實驗要先確認是否有替代(Replacement)方案、如果沒有,就要盡量減少(Reduction)動物的使用數量、並且要調整(Refinement)動物的生活空間與實驗方法盡可能維持其舒適並且避免不適。但直到1980年代末期,此觀念才被許多國家納入法律規範內;例如英國於1986年完成「動物(科學程序)法(Animals Scientific Procedure Act)」的修訂,取代100多年以來實施的、相對寬鬆的動物實驗管制舊法。

但人類還是應該要進一步思考:首先,不論我們是使用動物於提供食物、勞力、衣著或實驗,是否我們都把動物當為另一個次等的物種,任意加以利用而不顧其感受,跟種族歧視行為有相似的可議之處?其次,人類有易受傷害族群,而動物既不會說人類語言也無法對人類提出自我主張,所以如果人類或人體研究中的易受傷害族群需要更細緻的保護措施,是否也需要以相同心態去看待這些被實驗的動物們?第三,我們該盡力減少使用動物進行實驗的數量,並且竭盡所能免除動物於實驗中所遭受的折磨,或許有朝一日能達到免除動物為人類犧牲的境界。

註:本小節獲國立臺灣大學動物科學技術學系徐濟泰教授同意,節摘錄、改寫自其2016年的「使用動物於研究的歷史」單元內部份內容。